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6644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7月19日上午9时整于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莲云
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