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1414号
原告:北京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1012室。
法定代表人:李洪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旭,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北街3号院1号楼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方军,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有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曾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