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4056号 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北街3号院1号楼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 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之峰公司)与被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业之峰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