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4056号
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北街3号院1号楼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
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之峰公司)与被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业之峰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