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莱茵达(绍兴)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3179号 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13944XW),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北街3号院1号楼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茵达(绍兴)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88Q6C9M),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御园北门12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莱茵***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50098538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19楼19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茵达(绍兴)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莱茵***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