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9333号
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北街3号院1号楼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寨乡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恩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2022年10月21日,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需要进一步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