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826民初190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15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创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诺创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工资报酬1501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2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等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瓦工,2020年8月被告2与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杭州湾216亩项目三标段批量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2将墙地砖铺贴工程分包给被告1施工,后被告1经人介绍,雇请原告等人从事瓷砖铺贴工作,工资按照50元/平计算,口头约定每月支付5000元生活费。后被告一直违约付款,至工程完工,被告欠原告工资34112元,2021年7月29日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入下,被告对原告等人的工资进行登记核算,并出具付款单确认需向原告支付工资24512元,但至今未付清,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以上诉请,望法院判决支持。
***未作答辩。
诺创建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因为原告和被告1***之间是劳务关系。而被告1***,曾于2023年就杭州湾项目拖欠劳务费事项向答辩人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4日发布执行裁定书,编号(2024)京0112执7931号,裁定由答辩人支付被告人1***12万元。被告人1***与答辩人经沟通、确认,签署了《杭州湾项目***班组付款协议》,协议中明确***作为瓦工班组长,有责任和义务完成对其班组内所有工人工资发放事项,并承担因班组内工人到法院、信访办、劳动仲裁、业之峰诺公司或以其他形式讨薪、闹事等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损失。之后,答辩人分别于2024年6月28日、2024年7月26日,分别汇款6万元至被告1***账户内,至此该诉讼办结。因此,原告和答辩人即被告2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劳务合同纠纷和间接拖欠劳务工资相关事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瓦工,2020年受***雇请到诺创建筑公司承揽的杭州湾216亩项目三标段批量精装修工程务工。经2021年7月29日核算,***确认尚欠***24512元。2022年1月,支付了9502元,尚欠15010元未支付,故***来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1501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原、被告身份信息、杭州湾216亩项目三标段批量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杭州湾216亩项目三标段批量精装修工程施工班组承包协议、授权委托书、农民工工资核算表、工资支付确认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执行裁定书、付款协议、银行回执单等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否给予支持。从审理查明的事实看,一方面,***提交的农民工工资核算表、工资支付确认单能够证明至2021年7月29日***尚欠***劳务工资24512元,***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律后果果自负,本院确认上述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请求***支付拖欠的工资1501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一方面,***请求诺创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15010元,并自2025年1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一: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2025)皖0826民初190号
***:
原告***与被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你应当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生效判决确定你负担的数额缴纳诉讼费,逾期不缴纳,则依法强制执行。
收款户名:安庆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安庆分行
收款银行账号(虚拟账号):62326363001********
金额:捌拾捌元整元(88.00)
提示:1、请仔细校对收款账户信息、金额须严格一致。
2、请勿将案款汇入以上账户。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