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运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运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25民初568号
原告:***,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明水县。
委托代理人:马贵民,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运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维清,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少峰,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成志,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告:明水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刘金海,职务: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运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水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计36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齐 雷
人民陪审员  郭兆槟
人民陪审员  袁安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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