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民初2658号
原告:南宁市国意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标营社区定罗路12号景湖花园4号楼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MA5KA573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黑龙江运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绥兰路(四平村二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569889924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国意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运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国意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南宁市国意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