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运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东**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运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2民初65号之二 原告:广西东**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南宁市**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区武(鸣)马(山)公路九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554748926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黑龙江运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绥兰路(四平村二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569889924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广西东**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运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东**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东**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东**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5元(原告广西东**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612.5元,保全费2496元,合计6108.5元,由原告广西东**它建材科技 -2- 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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