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信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大信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财保1100号 申请人:北京大信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5座C单元3A01-3A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 申请人北京大信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于2023年4月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50800元的财产。2023年4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移交本院。2023年5月10日,申请人北京大信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足额开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大信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508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4元,由申请人北京大信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北京大信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