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信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大信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终5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信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信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0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