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信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终5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信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锦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汲静韬,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华,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信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0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咸海荣
审 判 员 程 磊
代 理 审 判 员 常洪雷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付 哲
书 记 员 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