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8执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瑞康供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芳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年博爱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雄久,该医院院长。
邯郸市瑞康供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永年博爱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08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瑞康供氧设备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08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豆永周
审判员 李建林
审判员 段聚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