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3执525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生,住江苏省。
申请人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人民币316,587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无可供执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余额共计2,252.5元。申请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黎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