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67号
原告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原告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施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