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卫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5442号之一
原告:上海卫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绪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明,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轩,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卫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卫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卫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卫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庆刚
书记员  章雪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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