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泉游艺机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4116号
原告: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轶敏,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泉游艺机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泉游艺机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