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

冮军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2249号
原告冮军,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住所地邢台市团结西大街141号,组织机构代码40188156-6。
法定代表人***,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冮军诉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冮军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冮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冮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冮军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