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225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住所地邢台市,组织机构代码:40188156-6。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诉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