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03民初2420号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团结西大街141号。组织机构代码:40188156-6。
法定代表人***,男,该队队长。
被告:***,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