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

某某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2283号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职工。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物测队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顺诉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