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

某某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2234号
原告:***,男,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国庆与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国庆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国庆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国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谭国庆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