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621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扶沟县新绿园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
扶沟县新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1621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扶沟县新绿园林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由郑州弗雷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申请人扶沟县新绿园林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1621执58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东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