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7032号
原告:**,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超,辽宁宗天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3号。
法定代表人:蒋勇。
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82号甲
法定代表人:孙亮。
被告:沈阳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163号9门
法定代表人:沈波。
被告:沈阳市浩源水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3号9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罗惠崴。
被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杰。
原告**与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沈阳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浩源水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沈阳万维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港
书 记 员 曹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