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龙。
被告:沈阳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荣。
原告***与被告沈阳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照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