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润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芝商初字第320号
原告:***,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季道德,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润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通路36号院内1楼。
法定代表人:蔡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积莲、赵燕艳,烟台润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烟台润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曹慧敏
审判员  张岱松
审判员  董海涛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