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1648号
原告:烟台盛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居委会西10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润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四马路附97附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原告烟台盛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烟台盛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润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盛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盛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润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