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民初126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山东润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四马路附97附9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润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鲁0692民初1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润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