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1357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201201110433128,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沙啧村809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132162087B。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庚戌,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