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某某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8929号之一 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社区19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6488号2幢(杭州湾北岸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砂碛村809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以“三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4170元,由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