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8893号之一
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社区19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6488号2幢(杭州湾北岸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砂碛村809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府公司)与被告上***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汉府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汉府公司提起撤诉申请,系自愿出具,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