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4财保132号 申请人: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编号:132162087,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132162087B,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砂碛村809号103室,手机号码:187177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编号:569574105,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69574105C,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封周路655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1,628.97元,不足部分扣押、查封其名下相应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担保,为申请人上述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1,628.97元,不足部分扣押、查封其名下相应的财产(开户行、账号存款、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等详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为一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