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2执1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执行代理人:杜XX,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张XX,女,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902民初4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1539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4477元,执行费7554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股权投资等财产,其名下有两辆机动车,本院已在另案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其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本院在另案已委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调查,上虞法院向本院反馈了被执行人相关工商登记信息,从中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截至2022年11月21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515392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浙0902执13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李旖旎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