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5392号
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社区19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正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正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59378542G,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6488号2幢(杭州湾北岸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132162087B,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砂碛村809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庚戌,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2022年7月26日,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