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090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砂碛村809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亨通数云网智科创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夏蓉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亨通数云网智科创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