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091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1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砂碛村809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亨通数云网智科创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夏蓉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亨通数云网智科创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