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西海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西海实业有限公司物资经销分公司、莱州西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3民初4863号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芮冬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长,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西海实业有限公司物资经销分公司。
负责人:刘雷鸣,经理。
被告:莱州西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维庆,总经理。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西海实业有限公司物资经销分公司、莱州西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韩熙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