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莱州商初字第756号
原告济南长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济南市,系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山东筱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西海实业有限公司物资经销分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负责人***,经理。
被告莱州西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长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西海实业有限公司物资经销分公司、莱州西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长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长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长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1元,减半收取1651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97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