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3民初3371号
原告:深圳市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6号建艺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9262T。
法定代表人:戴帝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40145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缔创(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梅花路281号C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89517620U。
法定代表人:SIEWKIMLENG。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7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