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创(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缔创(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6民初20785号 原告: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缔创(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缔创(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7.6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