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6民初20781号
原告: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缔创(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SIEWKIMLENG。
原告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缔创(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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