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宇恒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竣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宇恒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7101民初328号
原告:云南竣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洛羊镇倪家营社区居委会二组、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0142273G。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崔菁,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宇恒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8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82572G。
法定代表人:李金。
原告云南竣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宇恒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云南竣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竣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竣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竣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文文
书记员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