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仑道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通世达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美仑道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5执124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通世达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张家湾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美仑道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第5幢25-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武汉通世达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美仑道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50001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美仑道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通世达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5执12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山
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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