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大源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大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海林。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大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旭松。
申请执行人株洲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大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202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202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建刚
审判员  陈 柯
审判员  易大玄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申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