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大源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大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民终1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城东小区*栋*楼。
法定代表人:周其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白石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彭丽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大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陡岭坡*栋***号。
法定代表人:夏旭松,系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芙蓉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大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8)湘0211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顺公司获批准案件受理费缓交至二审判决前,后本院根据案件审理流程于2019年11月7日通过EMS(1045897842892、1076758673792)向天顺公司邮寄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天顺公司收到后,未在届满日(2019年11月15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羊 敏
审 判 员  卢飞虎
审 判 员  曹 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河
书 记 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