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民终1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包家场正街。
法定代表人:王代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盛荣,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九沟北路2446号广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辉,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新疆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7民初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7民初4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8元、上诉人新疆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13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闫 雪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王雪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万军
书 记 员  蔡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