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05执2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苏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王代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跃光,男,汉族,住成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何跃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何跃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686991.79元、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40021.6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694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316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11642119.4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何跃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642119.44元,或者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阮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