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4364号
原告浙江求是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科技经济园(莫干山路14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欧亚学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电子城欧亚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耿化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慈恩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慈恩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慈恩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