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8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中心北街以南山西环保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1930931J(1-1)。

法定代表人:白慧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北京铭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博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远光街1幢等8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3647748R。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董事长。

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博慧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京0118民初63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博慧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原告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二十一万二千四百元。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四十三元,由被告博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现该调解书于2020年1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申请执行标的为服务费212 4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无机动车辆、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其他权益登记信息;本院已对其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期限1年,自2021年2月2日至2022年2月1日)。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的注册地北京市密云区X街X幢等X幢XXX仅用于注册,实际经营地不明。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目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得到实现。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京0118民初6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晓辉
审  判  员   吕书义
审  判  员   刘 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