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1690号之二
原告: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1930931J,住所地山西省太原高新区中心北街以南山西环保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白慧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沛然,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094145584Q,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高永化工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潘荣才,总经理。
原告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30元、保全费2460元,由原告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霞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朦